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设计要求
GB ×××××—××××
上固定点相配合。
4.1.3.5. 对于“特殊车辆”类儿童约束系统,使用由车辆制造厂或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设计的固定点。
4.1.3.6. 对于儿童约束带或儿童约束附加带利用成人安全带固定点进行固定的情况,那么技术检测机构应进行如下检查:
成人安全带固定点必须符合GB 14167的规定;
两项装置间的操作不得相互干涉;
成人安全带的带扣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带扣不能通用。
对符合GB14167和/或附录V的规定,利用圆杆或其它装置连接到固定点上的儿童约束系统,其有效固定点超出GB14167和/或附录V规定的区域时,必须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这样的装置只可用在半通用类或特殊车辆类约束系统上;
必须符合本标准附录I对圆杆及连接件的要求;
如果具备可调性,必须对圆杆进行动态试验,试验时,外力施加在圆杆的中间部位;
当圆杆固定在任一成人安全带固定点上时,不应有损于固定装置的有效位置和操作。
4.1.3.7. 使用支撑腿的儿童约束系统仅限于“半通用类”或者“特殊车辆类”,并且需满足本标准附录I的要求。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应考虑到支撑腿在任一车辆中都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并且提供相应信息。
4.1.4. 增高垫必须用成人安全带按6.1.4.规定的方法进行约束,也可以被单独约束。
4.1.5. 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声明,制造儿童约束系统所用材料的毒性及儿童易受影响程度是与玩具的CEN安全性要求第3部分(1982年6月)的有关内容(GB 6675)相一致的。本条不适用于II组和III组的儿童约束系统。
4.1.6. 儿童约束系统制造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制造儿童约束系统所用材料的燃烧特性符合GB 8410的规定。
4.1.7. 对于车辆仪表板支撑的后向儿童约束系统,仪表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
4.1.8. 对于除ISOFIX通用类儿童约束系统以外的“通用类”的儿童约束系统,把系统放在动态试验台上进行试验时,儿童约束系统和成人安全带之间主要的受力点距离Cr轴应不小于150 mm。这适用于所有的调节结构。其它的备选约束方式的织带路径也是允许的。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在用户手册中对其作出特别的说明。在进行试验的时候,应用这种备选约束方式的织带路径的儿童约束系统必须遵守法规中除本条之外的所有的要求。
4.1.9. 如果成人用安全带是用于约束“通用类”儿童约束系统的,那么其用于动态试验的最大长度按本标准的附录K的规定。
儿童约束系统用附录K规定的标准座椅上的安全带固定在试验台上。一般情况不安放假人,如果该约束系统的型式会在安放假人后增加安全带的使用长度,那么要求安放假人。处于安装位置的儿童约束系统,安全带在固定位置除了受卷收器所施加的外力之外,不受其他拉力。当使用带有卷收器的安全带时,保留在卷轴上的织带长度至少有150mm。
4.1.10. 0组和0+组的儿童约束系统不得前向安装。
4.2. 结构
4.2.1. 约束系统的结构为:
4.2.1.1. 应在约束系统规定位置提供必需的保护;对于“特殊需要约束系统”,约束的主要方式为即使不借助任何附加的约束装置,在约束系统规定的位置也应提供必需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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