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由于危险增加而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期限,按合同的约定。
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误导致的各项费用。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该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提供单证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在行使索赔权时,负有提供必要单证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范围
1)按合同约定承担的赔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人寿保险中,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施救费用指在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检验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等的合理费用。
4)争议处理费用注:施救费用是和保险金额分开计算的,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时限
1)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人对其赔付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的60天内,确定最低额先予支付;待赔付金额最终确定后,支付相应差额。
(2)保密义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的变更
1.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1)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一般是因保险利益的变更。
2)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人生保险的被保险人人一般不容许变更。
2.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3.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得书面形式主要有:批注;附贴批单或批条;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终止
一.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终止
二.履约终止
三.行使终止权的终止(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某种情况发生时,合同主体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四.违约终止(一方违约,另一方终止)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事故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事故主要是生存和死亡,因此大多数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死亡风险是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3、保险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确定的。
4、保险期限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所以人寿保险采用均衡费率,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调整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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