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制度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内控制度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第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其他规定,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五条 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证券投资部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1、证券投资部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2、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
3、公司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持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程序
1、 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证券投资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经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董事长审阅批准。
2、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证券投资部组织编写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3、 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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