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文件收发传阅制度
第一条 公司文件包括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行政类文件和党群类文件。
第二条 公司各类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任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会签。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复核,董事长签发;监事会文件有监事长审核、签发;行政类文件有综合部经理复核,总经理签发;党群类文件有党委书记签发;纪委文件有纪委书记签发;工会文件由工会主席签发。
第三条 文件签发后,送文印室统一安排打印,经拟稿部门负责人校对签字后方可印制、盖章。
第四条 董事会文件由董事长秘书室负责归档;监事会文件有监事会负责归档;行政类文件有综合部负责归档;党群类文件有党群工作部负责归档。
第五条 发文部门应将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
第六条 外来行政类、党群类文件分别由综合部、党群工作,不指定专人负责签收、登记,并由主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有关领导批阅。
第七条 外来机关文件(指急需办理的事项)当日及时登记分送传阅、承办;一般文件(指只需了解知晓的事项)一周内传阅完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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