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既具有证据能力,又具有证明力;不具有证据力的事实材料,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没有意义,因而没有必要赋予其证据能力;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事实材料,如果不具有证明能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区别: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取决于证据是否被法律许可用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40、证据的分类:
1) 本证和反证
概念: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概念: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亲自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书证的复印件,音像资料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等。
3)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概念: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4) 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概念:对于待证的主要事实附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提出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而提出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该间接证据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本证。
对方当事人为防止主要事实被推定成立的不利结果,以反证证明另外的间接事实,从而依据经验法则由间接证据推定该待证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此种举证称为间接反证。
41、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独立证据)、勘验笔录
42、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2种):
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以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
43、举证时限
概念: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诉讼时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确定方式: 法院指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证据不被法院采纳,丧尸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证明效力。
44、新的证据
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PS: 《民诉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此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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