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声明不服,请求第二审法院废弃或变更第一审不利于己的判决的诉讼行为。
83、上诉案件的范围:
第二审法院的审判范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1)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作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 应注意的是,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限于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未为上诉或未提起附带上诉的情形,始有适用)
2) 禁止利益变更原则:
是指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增加上诉人的利益,换言之,对上诉人而言,通过上诉所能得到的最大的裁判利益是第二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全部支持其上诉请求。
84、上诉案件
审判组织: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采用独任制审理,而且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
径行裁判
径行裁判又可称为附条件的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法院在经过调查和阅卷,并且询问当事人之后,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从而直接作出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
适用情形:a、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b、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c、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85、上诉案件的裁判类型和审理期限
(一)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④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⑤裁定撤销原判决,移送管辖
审理期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二)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审理期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该期限不得予以延长。
86、二审中的法院调解
须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87、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要求第二审法院停止上诉案件的审判的制度。
88、第二审程序中的撤诉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对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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