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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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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由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围绕廉洁从业、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提高能力和素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人员谈话。谈话在被谈话人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由党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委托其他领导进行。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第九条 诫勉谈话。由公司各级纪委对群众反映强烈但查无实据,或发现违纪苗头、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人员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分管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警示谈话。由公司各级纪委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中在一段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谈话。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提出谈话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话。谈话人应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任职廉政谈话。谈话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政治和组织纪律、加强自身修养方面,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洁勤政的要求,强调执行党的纪律、党纪法规的重要性。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诫勉谈话。谈话人要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辩解,帮助其提高认识,说明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诫勉谈话人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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