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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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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2—3人。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警示谈话。谈话人要针对有关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第十二条 谈话工作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准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准将举报材料交给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追查、报复举报人,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支部)要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廉政谈话情况表》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要将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年6月、12月报公司纪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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