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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须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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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缴存限额:每年的缴存限额及缴存比例需经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中央、省属直管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可参照当年长沙市最高缴存限额执行。 举例来说,2010年的住房公积金。基数是以职工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汇缴比例所得,与2010年当月工资调整无关,且单位和个人缴存额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缴存限额;基数调整每年只有一次,这个调整是以缴存单位所有正常缴存的职工为对象,即所有正常缴存职工都要在每年7月统一进行基数调整,不可以分月分批进行。

4.办理方式:进行年度基数调整时,各缴存单位经办人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管理部)U盘拷贝(请自备U盘)本单位职工对账单,各单位经办人按照《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规定的格式,录入审核,以A4纸打印出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于7-9月将纸质汇缴清册及U盘交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汇缴窗口(管理部)确认。调整期间对其他相关信息提出修改的,以加盖公章的纸质清册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变更

1.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缴存单位名称、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职工身份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由单位经办人持变更名称申请报告、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营业大厅汇缴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住房公积金协管员更换的,持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到中心营业大厅汇缴窗口办理更名手续;要强调的是一个缴存单位只能有一名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在座的各位经办人中,如果有更换人员后未到中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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