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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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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规定不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尽管其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2例如,雇员拒绝提供虚假证据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雇主不得解雇雇员,以及劳动者行使法定权利或合同约定权利的而可能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者,3如:(1) 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的;(2)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3)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而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4)劳动者在平等协商中作为职工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个人没有严重过失的;(5)劳动者因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组织合法抗议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等,《实施条例》也不包括上述内容。

(二)操作性不强

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种情形,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不行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29条.

3 王荣.《简述《劳动合同法》的十九个漏洞和缺陷》 [EB/OL].http://wt666.biog.bokee.net,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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