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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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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劳动合同可以看下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这就避免了用人单位借口本单位没有建立工会,从而规避该程序。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纠正,使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实际作用。第二,对于“支付令”并非“执行令”问题,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为“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成立者,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支付令。”使“支付令”有条件的变成“执行令”,以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四)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五)借鉴《德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关于终止雇佣关系预告期限的规定。该规定对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工人的劳动关系作了不同的规定。职工的劳动关系的终止预告期限为6个星期,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较短的期限,但不得少于1个月。工人劳动关系的终止必须遵守2个星期的预告期限,如果劳动关系在同一企业或联合企业已存续5年,预告期限延长到1个月,已存续10年的,预告期限延长到2个月,已存续20年的,预告期限延长到3个月,50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预告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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