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成为研究热点和国际行动的焦点(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至今)
1.4.1 国际性研究和行动
1995年11月,UNEP召开的“保护海洋环境不
组织提供财政支持。
2001年2月,UNEP通过了GC21/4号决议,要求各国政府尽快结束对POPs公约的协商,在同年5月的南非会议上签署公约。
1.4.2 区域性行动一些地区性的组织,也针对POPs物质采取相应的控制行动,签订了一些公约,如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关于空气污染的长距离迁移(LRTAP)公约、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地。年月(TAP)物质和某些重金属
受陆地活动的影响的全球行动计划”会议,强调对POPs采取行动的必要性,鼓励各国积极参与实施18/32号决议。该会议可以认为是实施UNEP18/32决议的开始。
1995年12月,国际化学品安全计划处(组织专家编写出了一份有关首批12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1996年6月,化学品安全国际论坛(IFCS)得出结论:已有充分证据表明需要采取国际行动,包括起草一项全球性法律文书以减少12种POPs的排放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1997年2月,UNEP19届理事会通过了GC19/13号决议,对IFCS的结论和建议表示赞同。会议邀请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准备召开政府间协商会议(INC),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在IFCS下建立一个特别工作组,来协助INC为谈判过程做准备,以促进IFCS建议的实施,促进信息交换以及组织召开区域研讨会等。
1997年5月底,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赞同IFCS的建议书,并通过一项关于POPs问题的决议,号召各成员国遵循和执行UNEP和WHO理事会关于POPs的决议,根据WHO导则,促进病害虫综合防治,并保证政府授权的DDT仅用于公共卫生目的和政府批准的有限计划中。
化学品协会国际理事会(ICCA)的POPs专家小组对POPs物质的定义、判定基准和筛选程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1997年9月就扩大UNEP现行12种候选名单及其筛选程序向UNEP提交了文件。
1999年2月,UNEP通过了GC20/24号决议,邀请INC开始谈判,要求和鼓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
议定书草案中提出判定一种物。1998年6月在丹麦奥尔胡斯召开的泛欧环境部长会议上,美国、加拿大和欧洲32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关于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物公约。该协议书规定,禁止或削减POPs物质的排放并禁止和逐步淘汰某些含POPs产品的生产,提出的受控POPs物质有16种(类),除了UN2EP提出的12种物质之外,还有六溴联苯、林丹/六六六、多环芳烃、五氯酚。
1995年10月23日,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3国政府批准了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妥善管理化学品”第95-5号决议,决定成立妥善管理化学品北美工作组,并制定了北美地区行动计划(NARRAP)。
1.4.3 国家和地区的POPs研讨会
在POPs公约谈判之前,UNEP组织了8个区域/亚区域研讨会,以引起人们对POPs的重视,帮助各国政府判定本地区和国内与12种POPs物质有关的问题,鼓励国家和区域立即采取行动。1997年7月~1998年5月,先后分别在俄罗斯、泰国、马里、哥伦比亚、赞比亚、阿根廷和斯洛文尼亚召开了“提高对POPs认识的亚区域研讨会”及1998年6月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召开了“提高对POPs认识的区域研讨会”。随后,又组织了关于POPs的管理和排放的研讨会,目的是促进相关政策、行动计划和项目的发展,加强区域间的合作。这些研讨会包括:1998年7月在俄罗斯的莫斯科召开了“减少或消除POPs排放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亚区域研讨会”;1999年3月和2000年2月,分别在越南和赞比亚召开了“POPs管理区域研讨会”;2000年3月和2001年3月,在泰国首都曼谷召开了“关于病虫害管理的可持
Vol.25No.2 第 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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