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
87.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
88. 法律事实:是指 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情
况或现象。
89. 法律事件:是 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引起法律关系 形成、
变更和消灭的 客观事实。
90. 法律责任:行为主体 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
由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1. 过错责任:是指 以 存在主观过错 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责任。
92. 无过错责任:是指 不以 存在主观过错 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93. 过错:指 行为人 实施损害行为时 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
94. 故意:表现为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结果,而且追求这种后
果的发生。
95. 过失:表现为 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 会产生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
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尽管预见到,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 或 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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