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河镇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我校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坚持“惩防并举、依法问责、强化导向”的原则,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理适当”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对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情节较为严重,但能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行政处分,并停薪停职进行深刻反省;对情节严重、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也可从重、加重处分,并报请主管部门调离本校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予以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或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言论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四)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或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玩忽职守,擅自缺课或离开教学岗位,或工作时间内上网玩游戏、炒股票,或酒后进入课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七)违反中小学收费规定,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或强制(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八)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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