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的。
第四条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停薪停职、调离本校、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学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免予纪律处分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所得;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视其情节取消荣誉称号、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八条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得评先评优;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九条 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受处理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反师德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包括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教职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淅河镇小学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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