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
公司藏系羊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藏系羊):
(一)体重7公斤以上(含7公斤);
(二)投保藏系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投保时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藏系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藏系羊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发生的保险藏系羊死亡,且该死亡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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