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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基础先修班法制史-宋光明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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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清代的秋审和朝审后案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只有情实执行死刑

考区4 清末及民国

考点1清末修律★★★

2.修律的主要成果: (1)制定法律

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刑法:从《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过

(2)司法制度方面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主最高审判,审检合署。实行四级三审制、公诉、保释、回避、

审判公开、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虎门条约》):

渡性法典、民事不刻刑,取消六部,废除凌迟)再到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

门刑法典)。

民商事法律:

钦定大清商律,清朝第一部商律,《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债权、物权(松岗正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编制法:《法院编制法》(审判公开)。

被告主义原则。

观审:外国人原告,领事裁审 会审公廨:1864年:英美法、上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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