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唐宋以降
唐
唐 律 疏 议
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指不缘公事而自犯和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两种情况。
(2)自首原则:自首(犯罪未举而投案,可免罪但退赃(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自首不实、不尽(各依不实、不尽罪名处理,死罪可减),自新(犯罪被举后投案,减轻处罚)
(3)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轻;入罪:举轻明重。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以时间确认加害方与受害方伤情变化的因果关系
宋
宋代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宋太祖,改变五代刑罚严苛弊端,除死刑以外,其他笞、杖(臀杖后释放)、徒(脊杖后释放)、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一年)。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宋代多为刺配,刑罚制度的倒退。
(3)凌迟:源于五代的西辽,宋仁宗时适用,神宗熙宁为常刑。至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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