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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_童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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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研 讨

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

童伟华

【内容提要】 占有是日本刑法夺取型财物罪中的基础概念,日本刑法中的占有要素包括事实性支配和占有意思两个方面,但客观要素在占有的认定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有的认定受社会一般观念的影响。在占有的归属方面,日本刑法学说和判例主要涉及到上下主从关系人之间的占有、共同占有、被封口委托的包装物的占有,以及死者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无论在性质还是占有结构上都存在差别,这主要是由于刑法的目的功能和法律特性不同于民法。

【关键词】 日本刑法 财物 占有 事实性支配 夺取

一、占有在日本刑法中的意义

日本刑法中的财产罪包括财物罪与利益罪,财物罪是以财物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包括窃盗罪、强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业务侵占罪、侵占遗失物等罪、侵夺不动产罪、毁坏器物罪、毁坏赃物罪。前面七种是取得罪(或夺取罪),后面两种是毁损罪。利益罪是以财产性利益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抢劫利益罪、利益诈骗罪、敲诈勒索利益罪。在这些犯罪中,财物罪中的取得罪发案率较高,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就财物罪中的取得罪而言,占有理论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无论该种财物取得罪是占有转移的夺取罪(如盗窃罪),还是占有不转移的非夺取罪(如业务侵占罪),都是如此。就占有移转的夺取罪而言,本身就是对财物占有的侵夺;就占有不转移的财物罪而言,虽然是取得自己占有之下的他人财物,但是否具有占有者的地位,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否则就有可能成立占有转移的犯罪。

日本刑法基本上以占有为根基确立了财物罪中取得罪的法益。其中又包括三种不同的学说:(1)以事实上的占有为基础形成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租赁权、典当权)为内容的本权说;

(2)以事实上的占有本身为内容的占有说;(3)以大体合法的占有即平稳的占有为内容的占有

但也强调夺取罪是以说。[1]本权说虽然主张夺取罪最终侵犯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本权说与占有说实际适用上的差别在于:本权说强调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占有,具有本权的人从非法占有者手中夺回自己具有所有权或其他本权的

作者简介:童伟华,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刑法学副教授。

[1] [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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