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1期
对委托信任关系的侵害,可罚性相比较低。[21]
(二)共同占有
数人基于平等关系而占有财物,是共同占有,如共同保管即是。日本的通说与判例认为,共同占有者之一未得到其他共同占有者的同意,将其转为自己单独占有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成立窃盗罪。[22]
(三)被封口委托的包装物的占有
被封口的委托包装物是属于委托人占有还是受托人占有,在日本刑法中一直是有争议的问
[23]题。刑法学者间大体存在如下不同的观点:(1)包装物的整体(包括内容)都归于委托人;(2)
包装物的整体属于受托人,但其中的内容仍归委包装物的整体(包括内容)归于受托人;[24](3)
托人;[25](4)包装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而其内容归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占有。[26]对占有归属的解释不同,行为的定性可能有差别。比如,主张包裹包括内容在内整体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据为己有时就成立盗窃罪;主张包裹包括内容在内整体属于受托人,受托人据为己有时成立侵占罪,打开包裹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果主张包裹整体属于受托人,内容物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打开包裹拿走其中的内容的话,就成立盗窃罪,不打开而是将包裹整体拿走则成立侵占罪。如果主张包装物整体归受托人占有,而其内容归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占有,受托人将内容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对共同占有人的侵夺,成立盗窃罪,受托人单纯将包裹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日本判例的立场是,包裹整体属于受托人占有,但是其中的内容物,由于受托人不能自由支配,因此看作是委托人在占有,受托人取出其中的内容物,应成立盗窃罪[27]。判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存在问题是,受托人将包裹整体占有只成立较轻的侵占罪,取出其中的一部分内容物反倒成立较重的窃盗罪,罪刑不相称,让人难以完全信服。
(四)死者的占有
关于死者的占有,涉及三种情形:一是意图夺取财物而杀害对方,在杀害以后又夺取财物取得占有;二是杀害以后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取得占有;三是毫无关系的第三者从死者处取得财物。
[21] [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有斐阁2001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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