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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_童伟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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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

罪。他还指出,既然刑法否定店员的占有意思,这不是意味着刑法比民法更强烈地要求“为了自己的意思吗”?

针对上述观点,刑法学者佐伯仁志认为,店员在这种场合不过是作为店主占有的道具。商店主在现场对店员进行监督的场合,店主类似于学徒一样没有任何权限,不能认为是财物的事

佐伯仁志把球又踢回了事实性支配这一占有的客观要素。实性支配者。[35]事实上,

看来,刑法中占有的意思到底如何不同于民法,日本刑法学界还未能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这种占有意思上的差别到底有什么实质意义,也还不得而知。

(四)事实性支配的差别

如前所述,日本刑法学界认为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民法上的占有也是人对物实际上的管理支配。但是日本刑法学者又认为刑法中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是观念上占有。日本刑法学者为了避免混同,特地把刑法上的占有称为管理、所持,日本法院的判例也往往使用“所持”一语。[36]即使民法上将占有规定为事实的国家,也认为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有所不同。比如,德国民法学家沃尔夫就认为:“占有作为实际支配权与刑法的支配权概念很大程度上相重合。但是,刑法支配权概念更加注重实际情况。”[37]

日本民法认为占有权是观念性的,严格地说,这并非一种精确的表述。民法中的占有,既有事实性的支配,也有观念性的支配。换言之,民法中的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所属权,间接占有是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但本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于物有间接所属权。例如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是现实性的,间接占有是观念性的。而刑法中的占有,只能是事实性的支配,只能是直接占有,即自然人直接和现实的事实性支配和控制,也就是判例说的“所持”,不包括间接占有。

日本刑法理论和实务不承认间接占有,主要与日本刑法中的委托物横领罪有关系。一般认为,在委托物横领罪中,受托者是占有者,委托者不是占有者。如果承认委托人的间接占有地位,依照日本历来的刑事判例和学说,委托者与受托者就成立共同占有。这样一来,受托者的横领

近来这种观点也受到了挑战。行为就变成了对委托者的占有的夺取,从而成立盗窃罪。[38]但是,

有的日本学者主张,即使承认委托者的间接占有,也可以认为在侵犯委托者的间接占有的情况下,是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39]这与民法学者道垣内弘人的观点如出一辙。

五、结语:一点感悟

以上对日本刑法中占有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可以说,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对这一问题都有深入、细致的研究。也不难发现,日本刑法学者对民法都有相当的了解,故原本作为民法问

[35] [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有斐阁2001年版,第162-165页。

[36] [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37] [德]曼佛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38] [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有斐阁2001年版,第164页。

[39] [日]铃木左斗志:《刑法上占有概念的再构成》,载《学习院大学法学法学杂志》,1999年总34卷2号,第171页、190页。·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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