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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工作指引 - 图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2 3:30:20 本文由杳然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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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工作指引

一、登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

二、 受理部门 各辖区局。

三、 登记责任主体与申请办理 1.登记责任主体

场车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

(使用单位含义详见TSG08-2017第2.1.1条款;营业执照的要求详见TSGN0001-2017第3.1.1(1)条款。)

2.登记方式

场车应当按台向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场车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3.1首次检验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1份,复印件);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3.2定期检验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1份,复印件);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各部门职责与办理程序 (一) 各辖区局相关职责

1.受理(详见TSG08第3.4.2条款) 2.审查及发证(详见TSG08第3.4.3条款)

2.1准予登记的场车,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2.2新投入使用的场车,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构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详见TSG08附件G)

2.3场车车牌由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发放。(详见TSG08附件H)

3.资料及信息

登记机关应当将场车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详见TSG08第3.5条款)

(二)市特检院相关职责

1.市特检院负责对新投入使用的场车首次检验及在用场车定期检验。

2.检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合格相关信息录入系统,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3.在受理报检及现场检验时,给场车使用单位发出书面温馨提示,告知场车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判定合格或经整改确认合格后10个工作日后到各辖区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同时告知其办理地址、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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