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
是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专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3 票据流通的形式
(1)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 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 (2)交付转让(transfer)
提单,仓单,栈单,不可流通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 第三种可以完全流通
注意: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
(一)在过户转让和交付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是继承转让人(前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例:提单未经托运人的授权而转让,如果提单被偷,窃贼伪造托运人背书把它卖给善意受让人,托运人发现后可通知承运人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恢复归于真正所有人(即失主)也就是托运人所有,而善意受让人由于转让人(即窃贼)没有货物的真正所有权而不能提货,也不能用提单向托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故受让人应事先查明转让提单的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上的争执。
(二)在流通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例:甲将成品货物赊销给乙同时又向丙购进原料,甲在与乙达成交易时,要求乙将货款开立一张远期本票,然后甲又将该本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丙以抵偿原料款。则丙作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甲的地位。如果此时发现甲所交货物有问题,乙虽有权向甲抗辨,但须按本票所载明的内容如期付款给丙,而不能以向甲的抗辨理由来拒绝向丙付款,因为丙的权利来自票据,而不是一般债权的转让合同。这是可流通票据最主要的特性,这种特性使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并使票据得以流通。
(二)票据的性质
设权性
要式性 文义性 无因性 流通转让性
1、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
2、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
3、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4、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
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5、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受影响。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6、票据的金钱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是一种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8、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备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9、票据的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
利。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功能(支付) 信用功能 流通功能 融资功能 汇兑功能
二、票据法简介
(一)票据法的含义
(二)票据法的特征:强制性、技术性、统一性。 (三)两大票据法系
1、英美法: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2、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 3、国际流通票据公约 (四)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票据权利指依据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⑴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券与证券所有权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⑵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者只能有一个。
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⒈原始取得
⒉继受(受让)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
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
⒈提示承兑 ⒉提示付款
(二)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的含义:是指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义务的特点:给付金钱
⑴票据义务是单向性义务:票据义务人必须单独承担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
⑵票据义务是法定连带性义务:凡在票据上进行必要事项的记载并完成签名者,均为票据债务人。
⑶票据义务是双重性义务:票据义务具有金钱给付和担保双重义务。 (三)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定义: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依法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类型:
⑴对物的抗辩: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记载、效力、债务)
⑵对人的抗辩: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四、票据的当事人 ⒒票据的当事人 ⒈基本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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