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记载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背书。
背书目的:不是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而是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被背书人不能再转让票据。 特点:⑴被背书人不能转让票据,背书人对其他任何后手不承担责任。
⑵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任何权利,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
委托收款背书:
⒔背书的种类
6、设定质押( on mortgage)背书:被背书人只有在实现质押权时,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出现在贸易融资的情况下。
7、部分背书:背书人只转让部分票据金额。( pay to A Co., for the amount of 50%)
8、分割背书:将票据金额分割给多个被背书人。( pay to A Co., and B Co., for the amount of 50% separately )
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是无效的,无论是背书行为,还是背书内容均无效。
9、其他背书:如记载“不得追索”( without recourse )字样的背书。其效力仅限于背书人和直接被背书人之间,其他后手不受此约束。
3、承兑(Acceptance)
⒒承兑的含义: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做法:
1、写成:写上“已承兑” accepted ,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 2、交付: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 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 (3)付款人在收到提示的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承兑的格式
.㈡承兑的影响
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承兑人,到期履行付款责任。 付款人处于汇票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变为从债务
人。
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因为承兑人成为票据的第一债务人;出票人,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债权更加确定,便于转让。
汇票可以先承兑后流通,或先流通后承兑。 ⒔需承兑的汇票: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只有远期汇票才可能发生承兑。
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1)见票后定期汇票
(2)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
(四)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
有条件承兑(如规定只有在交单后承兑) 部分承兑(1000元,只承兑800元) 2、保留承兑: 修改付款期限的承兑(出票后2个月付 款的汇票改为4个月付款) 限定地点(只能在某银行承兑)
4、保证(guarantee)
⒒ 保证的含义与作用: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为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 目的:增强票据的可接受性,使之便于流通和融资。
⒓ 保证的做法:在票据正面或粘单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并签名、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 ⒔ 保证行为的影响:
⑴保证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一样
⑵在票据记载合格时,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手续不全而无效,保证人仍要对票据债务负责.
⑶保证人也可以只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保证.
⑷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5、提示(Presentation)
⒒提示的含义: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承兑只是针对远期汇票而言。即期汇票、本票、支票不必作承兑提示。 分类: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⒓提示的法律要求
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
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
⒈即期票据持票人应在出票日后的1年内提示付款;
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出票日后的1年内提示承兑; ⒊远期票据在到期日及以后两个营业日内作付款提示; ⑵《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⒈即期票据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个月、本地支票10日内提示付款; 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⒊远期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付款提示;
㈡提示的法律要求(续)
⑶我国《票据法》规定:
⒈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⒉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⒊即期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之内提示付款; ⒋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未遵期提示,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我国规定,即期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在自出票日起的两年内,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自出票日起的两年内,有权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要求票据权利。
5、付款(payment)
付款是票据流通的终结 ⒒正当付款的条件:
⒈善意地付款,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 ⒉鉴定背书的连续性 ⒊到期日付款
⒓付款人的其他注意事项 ⒈在合理时间内付款, ⒉支付金钱 ⒊足额付款 ⒋注销票据
7、拒付:退票(dishonour)
⒒拒付的含义:
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作提示时,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⒓拒付的原因或种类
情形:承兑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付款;避而不见;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
⒔拒绝证书:持票人作的证明拒付事实存在的公证证书。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⒕拒付通知:是指持票人将拒付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追索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拒绝证书作成后3天内通知前手,否则,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8、追索(recourse)
⒒追索的含义: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后,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持有合格的票据; 2、持票人尽责(提示); 3、发生拒付 ⒓追索的顺序 ⒔被追索者的权利
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⒕追索的金额
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的追索金额。 ⒉被追索者的再追索金额。
九、汇票的贴现(discount) ⒒贴现的含义
是指持票人承兑远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贴现的实质是票据买卖业务、资金融通业务
⒓贴现息的计算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5]*贴现率
汇票贴现计算 P40 汇票再贴现
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才能再贴现
三、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是否有货运单据:跟单汇票和光票汇票 按付款期限不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流通范围划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按使用货币划分:外币汇票和本币汇票; 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示例: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性质:无条件支付承诺 不必办理承兑
基本当事人仅两个。出票人=付款人 只有一张
必要的记载项目P42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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