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考试批次 《保险法》结课作业
学生姓名 学号
专 业
学习中心 年级层次 1509 法学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保险法》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6年8月4日—9月12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2) 结课作业课程均需通过“离线作业”栏目提交电子版,学院不收取纸介的结课作业,以纸介回寄的作业一律视为无效;
3)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阅卷时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结课作业为准,截止日期过后将关闭平台,逾期不交或科目提交错误者,按0分处理;
4) 提交文档要求:提交的文档格式为doc、rar,大小10M以内; 5) 必须严格按照每门课程的答题要求完成作业,没有按照学院要求来做的结课作业,将酌情扣分。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5小题,请任选其中两道题作答,每小题50分,总分100分)
答题要求:请同学们根据题目,首先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在现行法中寻找相关的法条依据,再根据法条进行相应的分析,最后给出结论。字数不限,但应该包含现行法的法条以及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
一、2013年2月16日8时26分,张某某驾驶牌号为某某某某某中型箱式货车倒车时与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上海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李某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致腰部活动度丧失17%,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肇事车辆于A财险东莞分公司被投了保险。李某某起诉索赔。原审中,A财险东莞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在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应该包括哪些费用?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情况如下: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误工费、护理费、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鑫,具体承担限额为治疗费1万元,误工、护理、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在11万元内承担,如治疗费不超过1万元则就应在1万元限额内承担住院伙食补贴,在2千元限额承担财产损失。如果肇事车辆没有投保商业险则以上述赔偿
限额内赔偿,如肇事车辆还投保有商业险,则除交强险外,依商业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及限额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江某某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2年3月29日,江某某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2012年5月28日,经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江某某为工伤。2012年7月17日,江某某的伤情经上海市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13年10月,江某某辞职。2014年5月22日,江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工作单位-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同年7月8日,该会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1513号裁决书作出A公司应支付江异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76元的裁决。因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江异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
请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答: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江某某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A公司未及时为江某某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致使江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予以理赔,A公司应承担江某某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江某某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根据《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江某某在A公司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经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
残十级,江某某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7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同时,依法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伤和劳动纠纷中,争议额度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收入总额的案件,经过相关部门仲裁的,实行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服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三、2012年2月11日12时55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23号,案外人赵春庆驾驶原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辽A×××××与另一案外人朱文彬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春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交警部门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车辆辽A×××××的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已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人民币1,207元中的人民币680元给付完毕。现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我院。原告为肇事车辆辽A×××××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辽A×××××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额为人民币39,06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1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2日。2012年2月11日,赵春庆驾驶辽A×××××与案外人朱文彬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春庆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辽A×××××车损为人民币1,007元,并产生鉴定费人民币20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1,207元;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医药卫生保险法201609考试批次 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