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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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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底,A有色金属研究院擅自和某村党支部书记B签订协议:B负责提供5吨放射性固体废物永久存放地点并负责运输,A支付10万元。随后B组织卡车将放射性废物拉回,填入本村西南的枯井。井下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上面只用3袋水泥和砂浆草草覆盖。造成严重放射性污染。问A和B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三大类: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其中,白亮污染和人工白昼是目前光照妨害的主要来源和需要控制的对象。

第四节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法

一、清洁生产促进法: (一)概述:

2002年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二)清洁生产促进的法律制度:

1、清洁生产促进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2、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促进清洁生产的职责:①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和清洁生产推行规划;②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③制定有利于

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④定期制定和发布清洁生产的目录和指南;⑤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保方面的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⑥建立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⑦清洁生产政策方面的信息和服务;⑧清洁生产方面的教育宣传;⑨组织编制清洁生产的指南和技术手册;⑩指导实施清洁生产;⑾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保的产品;⑿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名单。

3、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义务: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者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这些要求分为指导性、自愿性、强制性规范三种。【多选】

指导性规范:不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选择性行为模式。

自愿性规范:不附带任何法律义务且具有积极法律后果的选择性行为模式。

强制性规范:附带消极法律后果的行为模式。①合理包装,不过度包装;②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向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4、《清洁生产促进法》还规定了信息通报与公众监督机制。

省级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

上述企业应公布能源消耗或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颁布

循环经济,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多选】

第五章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大部分。【论述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保护法的关系:1+2+4】 1、自然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对一定的自然地域、野生生物及栖息地实行特殊保护并禁止或限制环境利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然资源法: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自然资源法的立法意图:确定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环境生态利益的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选择】也称自然资源保护法。 4、自然资源保护法与自然保护法的关系:

(1)保护对象存在一部分重合,如: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产、海洋等。但各自仍保留有一部分独有的保护成分。属于自然保护法的特有保护对象的有:冰川遗迹、地貌特征;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的有:风能、地热能、太阳能、潮汐能。【选择】

(2)保护的环境要素:自然保护法侧重各种环境要素的环境效能;自然资源保护法侧重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分配、储备和利用,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经济效能。

(3)保护方法:自然保护法侧重对各种环境要素的环境效能的保护,采用划定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利用、减少人为干扰、绝对避免数量减少和灭失等隔离式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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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发挥自然资源的经济效能,保护举措更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对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保护一般强调综合开发与利用,对可再生资源则强调保证永续利用。

(4)终极目标:尽管自然资源保护法侧重对自然资源的直接保护,对生态环境的间接保护。但是,自然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自然资源保护的重心更侧重对自然环境与生态平衡的保护。当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冲突时,更侧重对环境价值的保护。 5、立法:

自然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 自然资源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

第二节 自然保护法

一、野生生物保护法: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

1、野生动物: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的、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权属: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从总体上支配、保护、拯救、管理野生动物。

3、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针: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选择】 4、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分类保护:

将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两类: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按保护程度不同,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级、二级;与前面两类相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内具有前面两类价值的)、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3)野生动物救助及致害补偿制度: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当地政府应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因保护它们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伤病饿困惑迷途的它们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也可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选择】例:某户人家的耕牛被山上下来的东北虎咬死,谁补偿?当地政府给与补偿。

5、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重点) 【论述(1)-(5)】

(1)管理体制:野生动物保护实行分部门和分级监督管理的体制【与前面的都不同】 (2)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特有的,考点】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3)实施猎捕许可及禁限制度: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选择判断】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害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4)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行为的管制:

第一,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第二,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27

家重点(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三,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四,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捕捉、猎捕、出售、收购、科研等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加工、出口都属于经营利用范围。 (5)外国人从事涉及野生动物行为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在野外拍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二)野生植物保护法(不重要)

1、野生植物: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的植物。1996年9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一般规定:

(1)受保护的野生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药用野生植物、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方针: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

(2)管理体制: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对去阿诺野生植物环保工作的监督协调。

3、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分级保护及名录制度: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务院林业、农业商同国务院环保、建设部门。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由省级政府保护的重要野生植物。 (2)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规定:【多选】

第一,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保护标志: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去其他区域,县级以上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可建立保护点或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监测制度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4、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1)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2)野生植物采集证管理制度: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字,向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字后,向省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没收该野生植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吊销采集证。 (3)野生植物贸易限制规定:

第一,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省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二,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必须经进出口所在地的省级政府野生植物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标签。 ※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4)外国人从事与野生植物有关活动的管理规定: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申请,报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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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

外来入侵物种的引入方式:有意引进、无意引进、自然入侵。

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栖息地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当地的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自然区域保护法

(一)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2、一般规定:

(1)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拟定,国务院批准。 (2)管理体制: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

3、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重要) (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 设立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⑤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 分区: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有特殊科研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具有典型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建立的程序: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市州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前两款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2)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重中之重】【多选】

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划定核心区。 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批准外,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

核心区面积不得低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面积不低于1/3】

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

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面积不超过1/3】

外围保护地带: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政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违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是政府)责令其改正、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重点)【污染防治法与自然保护法的关联】

(1)管理机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省级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管理。

(2)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机制:资金来源主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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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规定: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肯定不能做的】

※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研究观测、调查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科学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

※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事先报省级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的,接待单位应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肯定不能做的】。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活动成果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标。

※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限期治理。

(二)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文化遗迹地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1、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规模大小等,分为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申请国家级;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申请省级。

2、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规划由县级政府编制。 总体规划:应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20年。

3、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在国家级景区修建缆车、索道,选址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景区规划,并与景观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三)海洋生态与海盗保护的法律规定:

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资源保护、海洋污染控制,统一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海洋功能区划是结合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出具有特定主导功能,适应不同开发方式,并能取得最佳综合效益区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四种类型:一类是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二类是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相关的工业用水区;三类是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四类是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1、海洋保护区的法律规定:(重点) 第一,海洋自然保护区。

(1)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而保护生态)为目的,在海域依法对具有特殊经济、科研或社会价值的保护对象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①典型的海洋自然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虽遭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②海洋物种丰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域;③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④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区域。 (3)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4)划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保护需要,划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多选】 人员和船只可以进入,但要遵守规定,接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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