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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最新教材浓缩 (6)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0-06-22 本文由淡若清风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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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应交排污费的2-5倍。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案例:A公司是B市纳税大户,长期向某河流超标排污,209年1月,当地环保部门责令A限期治理,期限为1年。1年之后,环保部门发现A公司并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考虑到A对B市的贡献,环保部门决定继续责令A限期治理。问:环保部门做法是否合法?

答:限期治理是具有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形式,具有行政强制性。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限期整治。但环保部门并没有在1年内监督。第一次限期治理是合法的。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关闭。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省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编制,经省级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内跨县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部门编制,报省级政府批准,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修订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4、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问题)

①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②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③市县政府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今年要考】

国务院环保部门公布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市。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布未完成的县市。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层层公布】 5、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6、排污监测制度:

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污水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连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确定。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有偿服务、免交条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应专款专用。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免交排污费。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政府提划定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跨区域的,由有关政府协商,上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协商不成,【上级定】上级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其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方案,报其同级政府批准。 有关地方政府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标记和标志。

划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外围设准保护区。【单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排污口。【单选】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不能增加排污量。

案例:2012年1月,A市为改善市区供电状况,批准电力公司在引水渠一级保护区100米内新建数十座高压线铁塔。A市《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在引水渠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内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和供水工程以外的构成项目,A市政府依照条例授权对其解释为: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包括对水质不产生污染或污染威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正确?

答:《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属于政府规章,效力小于《水污染防治法》。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引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而《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水利和供水工程”不等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做了范围扩大。就本案来说,虽然在引水渠周边设置高压线铁塔并不会污染水源,但是因为其不属于供水设施或保护水源,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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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引水水源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县级以上政府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四)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简答、论述】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如果报告环保部门的,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企事业单位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领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上年度从本单位所得收入的50%以下罚款)。

对单位的罚款: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20%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直接损失的30%罚款。

案例:A公司一直向小清河排污。2012年10月8日,A公司接到一笔大订单,要求必须在10月底之前交货。A公司开足马力加班加点生产。此时,A公司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故障无法使用。A公司董事长B得知,要完全修好该污染物处理设施至少要3天时间。为尽快完成订单,B决定不停工,将含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小清河,结果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200万元。问:A公司及董事长B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责任主管和直接负责人处以上年度从本单位所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30%的罚款。

三、海洋污染防治法:

1982年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1999年大幅修改。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国管辖海域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该法。 【多选】

例:2011年3月,威廉姆斯号与达文号货轮在公海碰撞,致使大量原油泄漏,由于原油作用流到我国海域,致使我国海域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污染。虽然是公海上发生的原油泄漏,但造成我国海域污染,也适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一般规定:

1、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沿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测本行政区的海洋环保工作,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2、海洋环境标准制度:

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由《海洋环境保护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制定了两个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按照海域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水质功能区划分为四类。【具体的对应第几类?】

第一类: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洋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制定水污染排放标准时,应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目前海洋污染排放标准有:《海洋石油开发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3、海洋功能区制度:

海洋功能区包括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保留区。【重要】【多选】

划分拟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省级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分级审批: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省级功能区划,经该省级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选】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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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治陆源污染:

设置入海排污口,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审批。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陆源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措施: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禁止经中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陆源污染物排放的限制性措施: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三)防治海岸工程污染:

海岸工程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科学调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 (四)防治海洋工程污染: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例:下列项目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是:海上潮汐电站、修船厂、岸边油库、滨海火电站。 (五)防治海洋倾废污染海洋环境:※

1、需要海洋倾废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2、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按照废弃物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3、我国将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相应倾废许可证分为三类:①禁止倾倒的废弃物(毒性大、长期不能分解及严重妨害海上航行、渔业的物质);紧急情况下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都会严重危及人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区域倾倒。②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废弃物(对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渔业、航行);③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即可倾倒的废弃物(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废弃物)。【无论有毒无毒,都要许可证】※

4、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为倾倒实验而确定,使用期不超过2年)、临时倾倒区(因工程需要等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概念对应的哪个区 多选】

5、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颁布,2004年修订 ※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分别适用《海洋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液态废物的污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一)一般规定:

1、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多选】【简答】

(1)“三化”管理原则:对固体废物管理实行的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简称“三化”管理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减量化,是在对资源能源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转化成二次原料再利用的过程。

无害化,是对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无法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或人身、财产造成危害。 (2)全过程管理原则: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管理。 (3)分类管理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三类。【多选】 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固体废物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固体废物转移及进出口管制:

转移固体废物的管制: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当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同意,才能批准转移出省。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进出口管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不能无害化利用的固体废物;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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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管理。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可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二)危险废物管理:【大题准备】

? 国家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注明显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对违反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处2-20万罚款。

案例:A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铬渣,2010年5月前,A公司一直将铬渣委托专业处置企业无害化处置。2010年6月,A公司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处置费用,就委托给无资质的B公司处理。B则将铬渣堆放在C村的荒地上。问:环保部门该如何处罚A公司和B公司?

?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征得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才能批准转移。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 转移危险废物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行政区域的,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的设区的政府环保部门。

? 禁止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大题准备:】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

?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危险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和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政府采取防止或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政府可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作业。 ? 法律责任: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2-20万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直接损失30%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停业或关闭。

五、化学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1987年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登记及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危险化学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化学品首次进口,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经有其他外商或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第三节 能量污染防治法【最易出题】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要】1996年 (一)概述:

环境噪声污染:只有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时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只有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主管部门才可以查处。并未超标但又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相应处理,维护邻里关系。 (二)一般规定:

1、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声环境标准制度:

《声环境质量标准》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0类:康复疗养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2类: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商住混杂;3类:工业生产、仓储物流;4类:交通干线两侧。【有印象】 3、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 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住宅等需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多选】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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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工业园区X、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生活区

4、偶发性噪声排放控制:

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进行。【选择】 例: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确需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主管机关是谁?

(三)工业噪声控制: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及噪声值等。

(四)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 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单选】 ? 非为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者,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例外:因特殊需要而必须连续作业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出具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特殊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判断,以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是否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的禁止:抢修不禁止、抢险不禁止、生产工艺要求的不禁止、特殊需要不禁止,家庭装修禁止夜间作业。

(五)交通运输噪声控制:

禁止制造、销售、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汽车。

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行驶、船舶在城市市区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途径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救护车、抢险车、消防车安装使用报警器要符合规定;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道路建设途径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建设方应当设置声屏障等控制噪声污染。 除起飞、降落等,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六)社会生活噪声控制: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边界噪声不超标。 商业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来招徕顾客。

住宅楼室内装修应当限制作业时间,采取措施,减轻避免噪声扰民。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大题准备】 (一)一般规定:

1、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2、放射性环境标准制度: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

3、放射性标识与警示说明义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核设施管理:【简答,热点】

①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②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采用国务院环保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③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计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④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5、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考前看一眼】

相关单位应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等开发利用单位。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规定区域近地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址处置。 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国境内或经中国境内转移。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保部审批,取得许可证。

禁止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的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违反者,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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