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共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养殖用海,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七、矿产资源与能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国务院代表行使,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矿产资源: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使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如:煤、石油、天然气。 (一)开发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方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2、勘查、开采登记许可制度: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领域及海域内从事地质调查,都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7年。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等等的开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审批,发给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指定机构审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登记,发给采矿许可证。
3、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1)资源税:在中国境内开采国家规定的矿产品的、或者生产盐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资源税。
国家规定的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 资源税的计算办法: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即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税额。10吨,1吨220元。
(2)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 凡是在中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实施采矿行为的,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计算方式:补偿费费率,最高4%,最低0.5%。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节能管理的法律规定: 【多选】 (1)节能标准及能效标识制度:
①节能标准制度;②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③节能产品自愿认证制度。 【多选】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针对产品、设备、工艺的节能管理制度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1、环保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保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个人或单位实施破坏环保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环保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2、环保法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直接的关系:互补且层次递进,构成一个严密的责任网络。 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侧重对受害人的救济。
行政责任:侧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督促企业守法,是环保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注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 3、司法审判按诉讼的性质分为:行政审判、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相应的,法院设有: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4、为加大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追究的力度,我国部分省市法院开始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贵阳、无锡、昆明三地法院为代表的环境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有力促进当地的环保案件的解决。【选择】
第二节 违反环保法的行政责任
环保行政责任:违反环保法律规范,侵害行政管理关系、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包括环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环保行政相对人。【两类主体】
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内容:包括违反禁止性或限制性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不作为。 环保与资源保护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不适用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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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环保法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种类:【非常重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在违反环保行政法律规范时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类型,环保法的行政责任分为:环保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对应前面的两类主体】 一、环保行政处罚:【七种处罚很重要】 (一)环保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环保行政处罚: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保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停产整顿;④责令停产停业关闭;⑤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性的证件;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⑦行政拘留。【罚款是环保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处罚方式】单独或同时适用 {申诫罚、行为罚、财产罚、自由罚} (二)环保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主体:(1)【案例找错】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处罚,只能由各级政府作出,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
(2)【简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②当事人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手段;③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④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⑤当事人盖章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3)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24条: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保部2010年修正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判断初犯、再犯;为保障责令改正命令的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2、实施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三种。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当场处罚的场合。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
听证程序适用三类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公民5000、法人5万)。 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权陈述或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
※【容易考案例】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保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到期不交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有行政强制权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冲抵罚款;无行政强制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好好掌握】
责令改正:目的是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并未对行为人带来额外负担。
新环保法已经赋予环保部门对超标或超量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代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已经或将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作出该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重庆市和深圳市分别通过地方性环境法规建立了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制度。
(三)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 1、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显失公正,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决定。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除外。
※ 最终裁决的两类情形:①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定;②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复议决定。【选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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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
无前置程序的:未规定复议是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可起诉又可申请复议。但复议或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复议前置的: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不服,应当先向作出行为的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经常考,案例分析找错】 时效:对复议决定不服起诉的,诉讼时效15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3个月。【单选,二选一的考】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对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2、行政处分种类: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间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6种。对环保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新环保法增加了“引咎辞职”。
3、程序:公务员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公务员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陈述和申辩。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案例分析】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加重处分。 3、应撤销处分决定的情形:【背,多选】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应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或责令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①处分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 证据不足;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③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4、应变更处分决定的情形:【背,多选】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变更处分决定,或责令原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决定错误的;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③处分不当的。
第三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如下特征:【重点】【简答】
(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过去认为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利益及公共安全这一客体成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首要客体。【选择】
(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为前提。大多要求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实际后果。
(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污染环境类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两种形态。通常行为人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和明知的,对危害后果在主观上多为过失。破坏自然资源的(自然人)主观多为故意。
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而应受的刑事处罚。 (1)我国刑法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包括自由刑、财产刑两类。 (2)自由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适用最广泛的是有期徒刑。 (3)财产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
(4)在没收财产方面,我国仅在: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了没收财产。
(5)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以复合制为主,必并制和选处制为辅。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概括:
各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刑法典模式、附属刑法模式、特别刑法模式。日本的《公害罪法》是特别刑法模式。我国立法模式经历了“刑法典+附属刑法+特别刑法”的混合型立法模式到刑法典模式的发展历程。
我国特别刑法模式的法律:《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补充规定》规定的罪名: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附属刑法方面:《环保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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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比照刑法115或18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二、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刑事责任的重中之重) (一)污染环境类犯罪: 1、污染环境罪:【重要】
刑法338: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1)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危害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但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
如果确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危害后果是故意的,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严重污染。
(3)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339.1: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处置的对象是境外的固体废物,若非法处置的对象是境内的固体废物,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结果犯】。 (2)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境外固体废物,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4)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5-10年,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并处罚金。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339.2: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10年,并处罚金。
(1)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行为人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故意,但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是过失。 (3)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或气态废物,依照走私罪定罪处罚。
(二)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340: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捕捞数额较大;为首组织非法捕捞;非法捕捞屡教不改;使用危险非法捕捞造成水产资源严重损害的。
4、非法狩猎罪:对比—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341.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如果非法猎捕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重点】
刑法341.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一个没收财产的】
(1)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是量刑的加重情节。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没有杀害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A为验证狗熊是不是笨,往狗熊嘴里到硫酸,导致狗熊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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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重点】
刑法341.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压伤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二个没收财产的】
(1)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2)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 5、非法占有农用地罪:
刑法34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1)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具备“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 6、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才构成
(1)本罪要求非法采矿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2)“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认定标准: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以上。也是“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7、破坏性采矿罪:
(1)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具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即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0万以上。 (2)对于多次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经常考】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与前面的动物类似】
本罪是行为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10、盗伐林木罪:【与11区分】
(1)“盗伐”:未经国家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①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②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③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2)本罪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如果砍伐的是行为人自己所有的林木,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11、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才构成,与非法采矿罪类比
(1)本罪要求滥伐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构成本罪。
(2)“滥伐”: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或者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 (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 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345.3: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并处罚金。
(1)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进行收购、运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①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②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③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三)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1、环境监管失职罪: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2)本罪的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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