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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考试题库(最全版含案例分析)3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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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笔提示]公务员的范围问题,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争论最多。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

什么人可以担任公务员

[案例]2002年底,因身高不足1.5米,陈某未被某国税局招录。陈某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人们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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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告上法庭。2004年2月,陈某接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组织招考并按一定要求录用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此类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对公务员的任职资格作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处罚过重。省监察厅经复议,维持了原决定。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主笔提示]《条例》和《公务员法》中都专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这些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能放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已被《宪法》列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因而更应该遵守。“工作秘密”是《条例》提出的,被《公务员法》所吸收,是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部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泄露者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本案的汪某私自泄露国家秘密,理应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考核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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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孔某是某县原二轻局审计监察室副主任,因病于1997年休假一年。在1997年度考核中,孔某被定为不称职等次,单位未将这一结果通知孔某。2000年,孔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没能正常晋档,经询问人事局才知道了事情原委。因二轻局已被撤销,孔某直接向县人事局仲裁办提出申诉。仲裁办受理该案后,即责成二轻局原负责人召集1997年度考核小组成员及部分参与评议的群众代表组成临时述辩小组。该小组述称,1997年度,部分群众反映孔某在外做生意,影响极坏,加之该同志在1996年度表现很差。所以,40%%的群众投了他不称职票,经考核小组讨论,评定为不称职。考核结束后,怕影响孔某治疗,故没有通知其考核结果。最后,仲裁办作出裁决:1、撤销二轻局的决定;2、孔某不参加1997年度的考核;3、对现已经分流的原负责考核的相关人员作通报批评的处理。

[法律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例如:定期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以享受年终奖金,而“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定期考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二轻局将孔某列入1997年度的考核对象,违背了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不通知本人,剥夺了被考核人的申诉权;将1996年的工作表现作为1997年的考核依据,更是有违常理。年度考核是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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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考核程序,可以有效防止考核中的主观臆断、有法不依等现象的出现。 公务员不得兼职“赚外快”

[案例]刘某是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9年5月其单位被确认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刘某自1998年以来,在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一直在朋友开的公司中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兼职工作,并领取兼职报酬。2000年6月,单位知道了刘某在外兼职的情况,即找其谈话,晓之利害,刘某口头承认了错误。2002年3月,当地税务部门找到刘某单位要求刘某补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现刘某还在兼职兼薪,于是给了刘某行政降级处分。“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就不能兼职吗?何况我供职的是一家事业单位,本人仅是一个技术人员,根本算不上公务员啊!”对此处分,刘某有些想不通。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专列“惩戒”一章,列举了公务员的16类禁止行为并沿袭了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处分种类。公务员有着与一般公民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法律地位,有着“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因此,国家对公务员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较之其他公民更严格的要求。行政监察监督是对公务员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通过主动调查和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直接处分或建议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处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以纠正公务员队伍中的违法、腐败现象,保障整个行政系统的廉正、勤政。如果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违法,则将超出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的限制,应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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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中,王某受贿数量较小,属于行政违法,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对其给予撤职处分是适当的。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案例]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主笔提示]各国一般都不允许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兼其他工作,尤其不允许在营利性单位兼职。比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该条第二款作了更严格的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性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我国的《公务员法》吸收了以往制度规定的合理成分,对公务员兼职作出新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该条规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没有作出限制。主要是考虑,目前党政机关之间交叉兼职的做法是允许和必要的,如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作出的制度安排。二是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出适当限制。首先,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比如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某些职务,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规定可以兼职,是工作上的需要;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是对这种兼职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避免过多过滥;规定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则是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在处理兼职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个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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