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1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
2
人员)。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级别 部门 孕产保健门诊用房 儿童保健门诊用房 妇女保健门诊用房 医技科室用房 行政管理用房 后勤保障用房 合计 省级 21 33 15 18 4 9 100 地市级 23 32 15 18 4 9 100 县区级 24 32 17 15 4 9 100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宜按照50平方米/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
第十五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
表2 妇幼保健机构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项 目 名 称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血液透析室(10床) 洁净病房(4床)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中型(8~12人) 大型(18~20人)
3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310 260 400 300 170 400 60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制剂室 120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
第十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包括相应的教学设施。医学院校的附属妇幼保健机构、教学妇幼保健机构和实习妇幼保健机构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妇幼保健机构分类 附属妇幼保健机构 教学妇幼保健机构 实习妇幼保健机构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求。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4
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二、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
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
六、污水处理站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七、宜设置符合妇女儿童需求的院区绿化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宜设在保健用房和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筑物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等。
第二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
5
搜索“diyifanwen.net”或“第一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资格考试认证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