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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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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重美观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体现温馨、活泼的特征。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保健门诊、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住院部宜设置火灾避难间。

第三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环保、降噪,体现妇幼保健的专业特点。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心理特点,体现色彩明快、光线柔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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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儿童活动设施,并宜设置哺乳室、婴儿整理台、无性别卫生间、儿童助浴间等。

第三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的家具。

二、 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铺装。

三、 儿童保健区的门窗、楼梯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防护栏和儿童低位扶手。

四、 儿童保健区宜在公共卫生间按1:1——1:2的比例设置幼儿专用的小便器、坐便器、洗手池等设施。

五、 妇女保健、孕产保健用房应注意开门方向,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满足妇女和孕产的隐私要求。

第三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相关要求。给排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科、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相应的要求。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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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技术标准》(GB50333)的规定,实验室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管理相适应的区域性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并应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建筑与设备宜考虑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转换措施。

第四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绿化植物配置上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绿化用地中不应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 设备配置

第四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医疗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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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任务配置相应基本设备。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机构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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