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98年11月1日,某村经联社制定了发包方案,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包桃园,承包期为15年,承包面积40亩,因桃树处于幼年期,第一年免交承包费,第二年上交承包费5000元,第三年上交承包费7000元,第4年至第15年上交10000元.1998年11月5日,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通过.1998年11月10日,该村进行公开招标,最后赵某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赵某懂得种植技术,加之精于管理,桃园连续四年丰收,加上市场价格大幅上升,赵某四年获利35000多元.赵某按合同规定交纳了应交的承包费,但部分村民认为承包指标偏低,要求村经联社提高承包指标,村经联社找到赵某,提出增加承包费的要求,赵某未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村经联社于是将承包给赵某的桃园均分到户.为此赵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村经联社要求提高承包费标准是否合理,为什么 (3)村经联社将果园均分到户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
(1)双方签订的合同程序合法,内容完备,是有效合同. (2 村经联社要求提高承包费标准是不合理的,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考虑价格上升因素,不应再提高承包指标. (3)村经联社擅自将果园均分到户,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是不正确的,如给赵某造成损失,村经联社应负责赔偿.
5,1998年1月1日,某村经联社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集体所有荒山承包给黄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期60年,承包面积200亩,承包费标准以每年每亩40元为基数,每隔10年上浮10%.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黄某所承包荒山中有两个岩石开采场,不属于黄某承包范围,且规定岩石开采不管开采多少黄某不能阻挡,同时也没有规定四至界线.黄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第3年年初,村经联社上山开采石头,蚕食山面.黄某认为采石已侵占了其承包的荒山,并干涉村经联社采石,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村经联社认为采石场未承包给黄某,同时还以黄某欠村经联社其他款项为由,要求解除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为此,黄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1)黄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合同在上述条款中哪些是不合理的
(2)村经联社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3)此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答案要点:
黄某与村经联社签订合同的程序合法,是有效合同.但合同中对所承包荒山界线划分不明确,是双方在具体条款上没有考虑到细节问题.
村经联社以黄某欠村经联社其他款项为由解除与黄某所签合同不充分,因为黄某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欠村经联社的其他
款项与本合同无关,应另案处理.
此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明确承包荒山界线与采石界线,并修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如协商不成,应申请仲裁或诉讼. 6,2000年1月1日,某村经联社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将集体所有土地100亩租赁给某建筑公司经理王某经营.王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2001年6月,在村干部改选中,原村经联社社长落选,邓某被选为村经联社社长.同年7月,村经联社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向王某发出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王某认为村经联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自己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于是在8月1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
问题:(1)王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村经联社社长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3)村经联社社长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答案要点:
王某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王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他与村经联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虽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但未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程序不合法.
村经联社社长邓某要求与王某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化而变更和解除. (3)村经联社社长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能解除,因为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是无效合同.
7,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 0 年.1999 年,俞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2004 年,俞某回乡后向屠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屠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所以拒绝了俞某的要求. 问题:俞某的要求是否正当,为什么
答题要点:俞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生意繁忙无暇耕种而将承包地临时交给屠某夫妇代为耕种,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俞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被告屠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屠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俞某可以随时收回.
8,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经联社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经联社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
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村经联社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村经联社领导班子以前任村经联社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问题:(1)原村经联社与村民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 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题要点:
(1)李某与原村经联社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2)原村经联社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村委会不仅应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而且还应对李某剩余期限的既得收益做适当补偿.
9,2005年3月,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某村土地100亩,支付该村土地补偿费,劳动办安置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共85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700万元.该村部分村民得知后,找到村经联社要求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到人.村经联社没有同意,为此,部分村民先后数次到镇,区政府上访,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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