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张家与老李家是邻居,在两家各自住着的3间正房之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小巷,两家人通过这条小巷去村里的大路比较方便,不然就得绕个大圈。去年老李家为儿子结婚要翻盖房子,就跟村委会主任说想把这条小巷堵上,把自家的房子扩出一间半,村委会主任没明确表示同意。尽管这样,老李家还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堵上小巷,扩大了房子。房子建盖的过程中,老张家提出异议,说你把道给堵上,我没法出门了。老李家说,我盖房子又没占你家的地,有话你跟村委会主任说去。老张家去找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的态度模棱两可。于是老张家到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家排除妨碍,恢复小巷通行。
请问:你如何看待在这个案例中村委会主任的行为?如果你是该村新上任的村委会主任,你会怎么处理这起纠纷?
未婚同居分手后房屋该如何分割?
当今社会,男女同居生活后,因关系不和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同居与结婚相比,除少了一纸结婚证书外,并没有什么区别。我国夫妻财产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财产制。那么,同居期间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一起同居男女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所引发的纠纷,提出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
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高档住房,领取了房产证,并将两人登记为共有人。谁知,两人尚未步入婚姻的殿堂就分道扬镳了。分手后,两人围绕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出资较多的女方认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按份共有,房屋应当按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出资较少的男方则提出,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不论双方出资多少,房屋应平等分割一人一半。那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呢?
同居男女 共同出资买房 /考易网校/
现年56岁的傅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5年底,经人介绍,傅某与长自己7岁的贺某认识。傅某与贺某虽说都已年过五十,但两人的激情并不亚于年轻人。经短时间的相处,两人由相识、热恋,很快便同居在一起。
2006年4、5月份,傅某与贺某经过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新房,作为两人共度余生的爱巢。傅某经济条件比较殷实,而贺某则显得有些窘迫,但这些并没有成为两人交往的障碍。傅某心想,只要两人能真心相爱,经济条件并不重要。于是,由傅某出资64.8万元、贺某出资18万元,两人共同以82.8万元的价格在某花园式小区购买了130余平方米的高档房屋一套及近27平方米的汽车车库一间,并进
行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傅某,共有人为贺某。
拿到房屋钥匙后,傅某与贺某便对房屋及车库进行了装修。为了买房,贺某已倾尽全部积蓄,傅某便主动提出所有的装潢款都由她承担。为此,傅某又拿出18.3万元对房屋及车库进行了精装。
当傅某与贺某高高兴兴地搬进宽敞、明亮的新房,自然十分开心。可是,贺某想到老母亲却蜗居寒舍,觉得过意不去,便想把母亲接到身边与自己同住,可又担心傅某不同意,也就没有向傅某提及此事,只是心里总是泛起阵阵酸楚。为此,贺某决定找个合适的机会,探探傅某的口气。 一天晚上,傅某与贺某吃晚餐时,贺某长吁短叹,几次欲言又止,傅某便问道:“你是不是有什么烦心事?不妨说出来,说不定我可以为你分担。”
“我母亲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好,现在一个人住,我很不放心。”贺某顿了顿又说道:“我想把母亲接来一起住,你看可以吗?”
傅某没想到贺某突然给自己出了一道这样的难题,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答应也不是,拒绝更不是。不过,傅某想
了想,觉得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也为了进一步巩固自己与贺某的感情,便答应了贺某的要求。
傅某与贺某毕竟没有领取结婚证,贺某将母亲接到新房后,傅某在贺某的母亲面前总感到拘谨。因此,傅某最终决定让贺某和母亲住在新房,自己则另住他处,只是偶尔去新房一住。虽说不常同住,但对贺某的关心、对贺某母亲的照顾,傅某算得上尽心尽力,由于工作较忙,傅某与贺某及其母亲难免会产生一些误解,加之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误解越积越深,矛盾也越来越大,严重伤害了两人的感情。只是碍于贺某的母亲,双方一直隐忍着没有发作,直到贺某母亲去世。
分道扬镳 房产如何分割
2009年5月的一天晚上,也就是贺某母亲去世后不久,对贺某感到彻底失望的傅某,决定结束与贺某的关系,便要求贺某从新房搬出。为解决贺某的居住问题,傅某提出在某小区买套房屋给贺某居住。贺某却认为傅某准备为自己购买的住房地点较偏,价值只有28万多元,自然不同意。傅某没有办法,又提出在市中心买套二手房给贺某居住,贺某认为是二手房,还是不同意。
傅某因无法满足贺某的要求,只得让贺某继续在新房里居住。傅某也曾多次与贺某商谈,希望两人能好聚好散,可最终无果。面对贺某“霸占”房屋的行为,傅某感到束手无策。最后,傅某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2009年6月25日,傅某一纸诉状,将贺某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傅某说:“我与贺某于2006年4月各自出资共同购买了131.76平方米的房屋及26.83平方米的汽车库,共计购房款82.8万元。购房时,我出资64.8万元,贺某出资18万元。房屋购买后,由我出资进行装修。现双方由于矛盾无法继续共有房屋,因此需对共同购买的房屋析产分割,因双方对房屋的分割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起诉至法院。我请求法院依法按出资比例析产分割我与贺某按份共有的房屋及汽车库;判令该房屋析产后归我所有,并判令贺某即时办理析产分割过户手续。”
对于傅某的起诉意见,贺某嗤之以鼻。他说:“我与傅某系同居关系。关于诉争的房屋及汽车库,产权证上,我属于惟一共有人。双方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按份共有契约或协议,房产证上也没有对双方拥有的份额进行划分。对房屋的分割,双方未进行协商过,只是在2009年5月19日,傅某突然通知我限我一个月搬出。对于房屋及车库的析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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