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年检报告与实际煤矿开采量差别很大的情况未予调查核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张传乐,中共党员,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2009年5月~2014年7月任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负责全市煤矿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小煤矿测量;未按要求每周检查重点地区重点小煤矿(含东方煤矿)1-2次;对受委托的安徽精益测绘有限公司2010年4月20日、2011年7月31日、2012年3月30日三次向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全市小煤矿井下测量情况报告》中反映的测量难以真实反映小煤矿采掘活动、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派员配合测量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2012年以来未按要求对测量结果进行评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玉斌,中共党员,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管科、地质综合科。对分管科室管理不到位,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开展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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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力,对煤矿储量动态监测、资源开采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段士进,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开展超层越界监督检查不够;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督促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吴智勇,中共党员,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副局长,主持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工作。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及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够;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驻矿安全监督员违规从东方煤矿领取报酬和发现该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未制止、未上报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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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汤俊,中共党员,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全市地方煤矿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煤矿“打非治违”和日常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及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玉宝,中共党员,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总工程师,分管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够,组织开展全市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墙、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等手段隐瞒非法生产行为及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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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怀义,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够;组织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张卫东,中共党员,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7月4日和民警赵明义共同封存东方煤矿爆炸材料时,对赵明义安排矿方人员到库房清点、贴封条没有提出不同意见;8月3日对赵明义擅自允许东方煤矿私自启封并使用爆炸材料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顾广柱,中共党员,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失察;对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治安大队民警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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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唐健,中共党员,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工作。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失察;组织开展煤矿爆炸材料监督检查不力;对分管职能部门管理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马义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分局全面工作。组织开展煤矿爆炸材料监督检查不力;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储存点失察;对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3.洪涛,淮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分管治安工作,对谢家集区公安分局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不到位失察;对东方煤矿新建爆炸材料库验收和核发许可证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4.刘亚,中共党员,淮南市谢家集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督促、检查、指导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煤矿“打非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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