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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正杯郑凯莉演讲稿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1-04-05 本文由粉萌心愿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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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时代,企业侵犯人权的现象受到广泛关注。当跨国公司涉及到危害人类罪等落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时,如何对其进行调查和追责显得尤为重要。罗马规约规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当公司的管理者通过自己直接或间接的行为实施犯罪,可以很好被规约规制。问题在于,如今的公司管理者已经很少通过上述方式实施罪行,在其进行跨国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时,往往通过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为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如某地相关行业存在严重的人口贩卖现象,该行业剥削买卖的人口产出相关产品,子公司购买该种产品,市场收购比例大,双方交易长期稳定。在触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严重罪名时,如何利用罗马规约规定的共同正犯概念对这种模式的公司犯罪进行规制是我今天想和各位分享的内容。

首先要明确这种模式下的各个参与者。如,直接实施贩卖人口剥削劳动力的当地行业从业者、与该从业者合作购买相关产品的子公司、控制子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等。

其次分别建立各参与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彼此联系。

首先,用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将有直接犯罪行为的的当地行业从业者和与其交易的子公司联系起来。

共同正犯是《规约》第25条第3款第1项下伙同他人实施ICC管辖权内犯罪的行为人。

共同正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观上共同正犯之间存在共同计划并存在使犯罪客观要件满足的协调、必要的贡献;(2)主观上共同正犯满足争议罪行的主观要件,即《规约》第30条规定的一般心理要件;相互知道且接受实施共同计划可能导致犯罪客观要素的实现;知道使其能够共同控制犯罪的事实情况。

按照构成要件,分别考察子公司的交易行为。

(1)判断当地从业者和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共同计划

国际刑事法院通过相关判例确定共同计划的标准:共同计划首先不是犯罪计划,不需要特别指向特定犯罪的实现,但必须包括一定的犯罪元素。所谓犯罪元素就是指随着这一共同计划的落实一般情况下会产生犯罪。

在共同计划的要件满足上,子公司作为购买者,为当地行业提供了资金和市场支持,双方的交易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实现非犯罪目标的共同计划。之后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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