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派出所民警、村书记等8名被害人。而彭某因对职级待遇和未能进入领导班子成员心生不满,雇佣网络推手王某见进行网络炒作,彭某将道听途说、主观推测的不实材料交给王某见加工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等发布虚假信息,内容有涉及单位的,如“济南某商业银行隐瞒涉及金融诈骗案,从而造成银行资产损失近30亿元”,也有涉及特定自然人的,如“丁某某与宗某、王某某与鲁某均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从两个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来看,均因对个人遭遇不满,通过信息网络散布谣言。从两个被告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来看,比较复杂,谣言内容可能针对的是社会热点的敏感话题,又不可避免地涉及特定的人;谣言的后果可能既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也一并侵害个人的名誉权。准确定性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根据犯罪对象的根本指向。《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是指发布的是诽谤信息;第5条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是指编造、散布的是虚假信息。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其中,诽谤信息是指针对特定自然人而捏造的损害名誉的谣言,虚假信息则是针对不特定多人、集体或针对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足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谣言。如果谣言针对的不是特定的自然人,而是不特定多人,就符合寻衅滋事罪,反之则符合诽谤罪。同一个谣言,既有指向公共事件的,又不可避免地夹杂特定自然人的,就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动机和谣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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