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由此可见,国际上对药物残留的管理已经比较完备,我国可以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措施。
(二)监控体系的建立
国外对渔药残留的控制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具体表现在:①对药物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性有制定了严格的法规。②对渔(兽)药开发、生产的各阶段均有规范指令文件予以控制,如实验室管理规范(GLP)、临床实验技术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LP)等。③对动物的药效实验研究及其临床试验均具有完整的研究报告和有关的详细记录,以供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④对一些致癌类的药物和对人体构成潜在威胁的药物规定为不得检出,并研制出极为灵敏的检测方法。⑤可使用的化学治疗药物规定了不会对人类与环境造成危害的允许残留的限量,同时根据药物的代谢情况确定了相应的休药期。
因此我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控网络,其中最主要的是残留监控实验室网络的建设,它包括国家级渔药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区域性检测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等。基准实验室应该是该网络的中枢,它主要负责检测方法的确定与验证,检测实验室间的协调,争议的仲裁,检测数据的最终判定以及与国际相应组织的联系与交涉;区域性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对省级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检验人员的培训,对区域内有影响的对象进行监测;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实施监控的末端。
(三)国外推荐使用、禁限用渔药品种目录的制订
不同国际组织和不同国家对禁限用药物有不同的要求,并都有明确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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