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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铎温、李培财、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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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铎温、李培财、崔英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济民二初字第4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济源市沁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清永,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铎温,男。

被告李培财,男。

被告崔英桃,女。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铎温、李培财、崔英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3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素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马清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铎温、李培政、崔英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17日被告李铎温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峪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2月17日,利率为月息9.96‰,并由被告李培财、崔英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将利息清至2008年12月31日。2010年4月29日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其承继。现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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