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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铎温、李培财、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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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联社大峪信用社按合同支付借款后,被告李铎温未按期还款。被告李培财、崔英桃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铎温偿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李培财、崔英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铎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7日按合同约定利率9.96%计算;从2009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9.96‰上浮150%计算);

二、被告李培财、崔英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李铎温负担,被告李培财、崔英桃承担连带责任,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素 娟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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