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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试行办法(株政办发〔2011〕54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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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商住楼确需新建餐饮业的,则该商住楼结构上应具备专用烟道条件,方可新办餐饮业。

油烟排放口应高于本栋建筑物;位置应距离相邻居民住宅楼、医院建筑物、学校建筑物10米以上,烟道不允许接入城市下水道。

第六条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未落实油烟污染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得投入经营。

第七条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有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自觉履行污染治理义务。

第八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改造。

第九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需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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