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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试行办法(株政办发〔20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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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含食品加工企业、单位内部食堂等)排放油烟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餐饮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楼,餐饮业应与居民住宅楼分离设计。

新、改、扩建餐饮业应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新建商住楼规划有餐饮业的,应同时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未设计专用烟道的,规划部门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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