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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之一。资本的股份化不仅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社会资金的需要,而且也便于公司的计算和股东权利的确定和行使。(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决议,随意扩大股东的责任范围。
4.1.2 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是《公司法》在管理学领域的反映。 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法律用语,是管理学的用语,它包括各种公司组织形式,具有比较笼统和广泛的含义。而《公司法》里提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的企业形式。《公司法》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规范那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同时对所有的公司都有约束力。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方向,对各类企业发展提供了市场经济的空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而《公司法》不仅对现在,而且对今后,都将产生重大的实际作用。
4.2 房地产“企业收购”发展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4.2.1 房地产企业收购的方式选择
4.2.1.1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及其利弊分析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
—吸收合并(Merger),也称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存续,其余的企业归于消灭。例如1996年12月美国的世界第一大航空公司对世界第三大航空公司麦道航空的合并,具有76年历史的麦道航空公司在合并之后不再存在。
—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全部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主要有如下特点:1)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自然成为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2)因为合并而消灭的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3)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4.2.1.2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及其利弊分析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收购的对象一般有两种:股权和资产。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的主要差别在于:收购股权是收购一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而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而收购资产则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份,收购方无需承担其债务。
按照收购对象的不同,收购分为两种形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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