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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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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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