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县志》(三十卷·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记载:始卒,以“六轮经”辨生肖所忌,曰“批书”。(今日“斗书”)。
《太湖县志》(四十卷·清道光十年刻本)记载:课状内注某日亡魂当返,设酒肴于室,立竿悬亡者衣冠以招之,谓之“接煞”(《檀弓》云:“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祀之心焉,背面求诸幽之义也。”注,复谓招魂,庶几其精气之反。今之接煞,似本其意)。
《南陵县志》(四十八卷·民国十三年铅印本)记载:新丧之家有七七、回煞之说。七七者,谓每七日必延僧诵度一次,四十九日始毕。回煞,准以干支,如甲乙子午九之类,死期逢甲子干支,俱以九算回煞,在第十八日也。
《瑞金县志》(十六卷·清光绪元年刻本)记载:自始死数日以七计,每七作斋蘸,曰“应七”。或数至某七恰逢初七、十七、二十七等日,则曰“撞某七”。至七七四十九日,则曰“满七”、若撞满七者,则曰“回煞”,将不利于家人。至期,陈祭品于庭,合家男妇尽行回避。
《同官县志》(三十卷·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记载:又如出殃,视死者所掐何指,即推定何时出殃(如子、午、卯、酉掐中指,丑、未、辰、戌手掌舒,寅、申、巳、亥手拳曲);至期全家移避,逾二小时后始归。(又有六时无殃,如“建”为太岁“破”大耗,“平”为勾陈“收”作绞,“开”太阴星“执”小耗。)
《米脂县志》(十卷·一九四四年铅印本)记载:打殃单(报死者生卒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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