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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答辩结束后,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1周内将修改后的论文和相关修改情况说明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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