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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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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1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若逾期未申请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书面解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研究生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表格相应的栏目内,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布。硕士学位经5天公示后,对无异议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经3个月的争议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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