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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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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不含无人值守道路停车自动计费设施)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因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第二十七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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