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应尽可能将停车服务成本纳入景点经营成本,逐步推行收取门票之后不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构成。
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场地占用费根据归属情况由双方约定执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收益由全体业主享有。对已购买或租赁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及公安交警、建设(城管、市政)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定期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用票据领购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专用票据领购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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