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促进交通疏堵保畅;
(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
(五)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华地段高于非繁华地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确定,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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