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离职造成损失当赔
2006年4月,王某被招聘为某机器有限公司的一名技工,并被安排到机加工车间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王某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待企业许可后方能离岗,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7年6月10日,王某领取了5月份工资后,在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说明其他理由的情况下,便不再来公司上班。由于王某负责的是一道关键工序,属技术工种,公司培养一名熟练工最少要半年时间。王某的无故离岗,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导致6月份产品质量大幅下降,废品数量增加,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0元。为此,该有限公司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由其无故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31条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最终裁决王某赔偿公司直接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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